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3年) 第八章 气象服务 第二节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3年) 第二节 第八章 气象服务 第二节 为民用航空运营人提供的服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民用航空运营人提供相应的气象情报。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机场气象台应当为所在机场起飞的飞行机组提供天气讲解、咨询和飞行气象文件及展示气象资料;机场气象站应当为由本机场起飞的飞行机组提供天气讲解和飞行气象文件。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机场气象台为飞行机组提供的高空风和高空温度预告图应当至少包括巡航高度上的或者巡航高度以上和以下最接近巡航高度的高空风和高空温度预告图。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机场气象台为国际航班飞行机组提供的重要天气预告图应当至少包括民航气象中心发布的中国区的重要天气预告图。 第一百四十九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向公共航空运输运营人展示的情报包括: 第一百五十条 机场气象台为公共航空运输运营人提供的气象情报包括: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机场气象台根据民用航空运营人的需要提供来自世界区域预报中心的区域预报产品。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在讲解时认为机场气象情况的变化与飞行气象文件中所包括的机场预报有差异时,应提示飞行机组成员注意这种差异。讲解时涉及差异的部分必须予以记录,…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机场气象台应当不迟于航空器预计起飞前3小时向民用航空运营人提供飞行计划所需的高空风、高空温度、重要天气现象等区域预报,其他气象情报应当尽快提供。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向由本机场离场的飞行机组提供起飞前的飞行气象情报应当以飞行气象文件的形式提供。飞行气象情报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应当采用下列形式向本机场离场的飞行机组提供飞行气象文件: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为通用航空运营人或其他通用航空活动主体提供的气象情报: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