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八章 航空天气预报 第二节 机场预报 第六十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八章 航空天气预报 第二节 机场预报 第六十八条 机场预报应当以“TAF”电码格式发布并进行交换。机场预报应当包括地面风、能见度、天气现象、云和气温以及在预报有效时段内这些要素中的1个或者几个要素预期的重大变化。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