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八章 航空天气预报 第二节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二节 第八章 航空天气预报 第二节 机场预报 第六十七条 机场预报应当由机场气象台在指定的时间制作和发布。 第六十八条 机场预报应当以“TAF”电码格式发布并进行交换。机场预报应当包括地面风、能见度、天气现象、云和气温以及在预报有效时段内这些要素中的1个或者几个要素预期的重大变化… 第六十九条 例行机场预报的有效时段应当不少于9小时,但不多于24小时。有效时段少于12小时的例行机场预报应当每3小时发布1次;有效时段为12小时至24小时的例行机场预报应当…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