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质量体系。该体系包括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设施、人员、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作制度、运行程序、质量考核及改进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