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十二章 民用航空气象设施 第二节 运行管理 第一百二十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一百二十条 第十二章 民用航空气象设施 第二节 运行管理 第一百二十条 民用航空气象仪器仪表、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由指定机构检定。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和超过检定期限的仪器仪表、计量器具,不得用于民用航空气象服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