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九章 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 第二节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二节 第九章 重要气象情报、低空气象 第二节 低空气象情报 第八十二条 根据地区航行协议,考虑低空飞行密度,低空气象情报应当由气象监视台以缩写明语形式发布。 第八十三条 低空气象情报应当对有关航路上出现或者预期出现的,可能影响低空飞行安全的天气现象进行简要说明。天气现象包括大范围大于60公里每小时的地面风、大范围小于5000米的… 第八十四条 低空气象情报的有效时段通常为4小时,最多不超过6小时。 第八十一条 目录 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