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管理全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根据民用航空活动的需要,规划民用航空气象服务体系;组织制定民用航空气象的发展规划;发布民用航空气象规章和技术标准;统一颁发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和设备使用许可证。 第二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