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1990年) 第三章 航空气象观测 第一节 机场观测 第二十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199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航空气象观测 第一节 机场观测 第二十二条 天气报告、特选天气报告应当按统一规定的国际航空电码“METAR”、“SPECI”电码格式编成机场天气报告、特选天气报告。补充情报加在机场天气报告结尾,应用英文明语缩写编报。此类报告传送到机场内、外有关使用单位。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