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1997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自愿改变航程,按下列规定办理:
旅客应当在未到达客票载明的目的地点前提出;
改变航程后,应当适用原客票第一张乘机联载明的运输开始之日所适用的票价和各项费用;
改变航程后的票价和各项费用与原票价和各项费用的差额,应当由旅客支付或者由承运人退还;
改变航程后填开新客票的有效期应当与原客票所适用的有效期相同,并从原客票第一张乘机联载明的运输开始之次日零时起计算。
旅客应当在未到达客票载明的目的地点前提出;
改变航程后,应当适用原客票第一张乘机联载明的运输开始之日所适用的票价和各项费用;
改变航程后的票价和各项费用与原票价和各项费用的差额,应当由旅客支付或者由承运人退还;
改变航程后填开新客票的有效期应当与原客票所适用的有效期相同,并从原客票第一张乘机联载明的运输开始之次日零时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