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199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的,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延长旅客的客票有效期:
承运人取消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
承运人未在航班经停地点降停,而该经停地点是旅客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
承运人未合理地按照班期时刻进行航班飞行;
承运人造成旅客错失衔接航班;
承运人替换了不同的座位等级;
承运人未提供事先已确认的座位。
承运人取消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
承运人未在航班经停地点降停,而该经停地点是旅客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
承运人未合理地按照班期时刻进行航班飞行;
承运人造成旅客错失衔接航班;
承运人替换了不同的座位等级;
承运人未提供事先已确认的座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