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年) 第四章 审议与发布 第二十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审议与发布 第二十七条 民用航空规章的起草部门应当在规章发布之日起三十天内,将规章的正式文本一式25份,通过法规政策管理部门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