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1995年3月30日公布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民航总局令第40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五条 目录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