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1995年3月30日公布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民航总局令第40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