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3)
(3) 按正常着陆程序制定的爬升速度,但不大于1.5VS。
§25.125着陆
(a)必须按下列条件确定(按标准温度,在申请人为该飞机制定的使用限制范围内的每一重量、高度和风的条件下)从高于着陆表面15米(50英尺)的一点到飞机着陆并完全停止(对于着水,则为3节左右的速度)所需的水平距离:
§25.125着陆
(a)必须按下列条件确定(按标准温度,在申请人为该飞机制定的使用限制范围内的每一重量、高度和风的条件下)从高于着陆表面15米(50英尺)的一点到飞机着陆并完全停止(对于着水,则为3节左右的速度)所需的水平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