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2)
(2) 特定周围大气条件和特定飞行状态下由附件及辅助装置所吸收的功率或当量推力。
(d)除非另有规定,申请人必须选择飞机的起飞、航路、进场和着陆形态。
(e)飞机形态可随重量、高度和温度变化,使之适合本条(f)要求的操作程序。
(f)除非另有规定,在确定加速-停止距离、起飞飞行航迹、起飞距离和着陆距离时,改变飞机的形态、速度、功率(推力),必须按照申请人为使用操作所制定的程序进行。
(g)必须制定与§25.119和§25.121(d)中规定的条件相应的执行中断着陆和中断进场的程序。
(h)按本条(f)和(g)所制定的程序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