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2)
(2) 重量等于按§25.111确定的起飞航迹末端的重量。
(d)进场 在下列条件下,以相应于正常全发工作操作程序的进场形态(在此程序中该形态的VS不超过对应着陆形态VS的110%)定常爬升梯度,对于双发飞机不得小于2.1%,对于三发飞机不得小于2.4%,对于四发飞机不得小于2.7%:
(d)进场 在下列条件下,以相应于正常全发工作操作程序的进场形态(在此程序中该形态的VS不超过对应着陆形态VS的110%)定常爬升梯度,对于双发飞机不得小于2.1%,对于三发飞机不得小于2.4%,对于四发飞机不得小于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