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2)
(2) 重量等于按§25.111确定的开始收起落架时的重量。
(b)起落架在收起位置的起飞 在下列条件下,以飞行航迹上起落架完全收起点的起飞形态,和以§25.111中所采用的形态(无地面效应),在速度V2的定常爬升梯度,对于双发飞机不得小于2.4%,对于三发飞机不得小于2.7%,对于四发飞机不得小于3.0%:
(b)起落架在收起位置的起飞 在下列条件下,以飞行航迹上起落架完全收起点的起飞形态,和以§25.111中所采用的形态(无地面效应),在速度V2的定常爬升梯度,对于双发飞机不得小于2.4%,对于三发飞机不得小于2.7%,对于四发飞机不得小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