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2)
(2) 含有臭氧控制设备的飞机通风系统,能使座舱臭氧浓度保持在不高于本条(a)规定的限度。
§25.841 增压座舱
(a)载人的增压座舱和隔舱必须装有设备,以保证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在飞机最大使用高度上保持座舱压力高度不超过2,400米(8,000英尺)。
§25.841 增压座舱
(a)载人的增压座舱和隔舱必须装有设备,以保证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在飞机最大使用高度上保持座舱压力高度不超过2,400米(8,000英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