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3)
(3) 除由于分离而直接损坏者外,机身每侧至少有一个所要求的外部应急灯仍继续工作。
§25.813 应急出口通路
每个所要求的应急出口必须是旅客可到达的,而且其位置能保证有效撤离。应急出口必须考虑到旅客的分布情况,尽可能的均匀,但座舱两侧出口的大小和位置不必对称。当规定每侧只需一个与地板齐平的出口而飞机又没有尾锥型或机腹型应急出口时,该与地板齐平的出口必须设置在客舱后段,除非其它位置使其成为更有效的旅客撤离口。当规定每侧需要一个以上与地板齐平的出口时,每侧必须至少有一个与地板齐平的出口设置在靠近座舱的每一端头,但这一规定不适用于客货混装布局。此外,应急出口通路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必须有通道从最近的主过道通往每个A型、B型、C型、Ⅰ型或Ⅱ型应急出口和连通各个旅客区域。通往A型和B型出口的每条通道不得有障碍物,宽度至少为914毫米(36英寸)。旅客区之间的通道以及通往Ⅰ型、Ⅱ型或C型应急出口的通道不得有障碍物,宽度至少为510毫米(20英寸)。
除客舱内有两条或多条主过道的情况外,每个A型或B型应急出口的位置必须能使旅客从前后两个方向沿主过道通向该出口。当有两条或多条主过道时,两条主过道之间必须设置若干宽度至少510毫米(20英寸)的无障碍横向过道,其设置要满足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