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1)
(1) 按照本条(a)款在干跑道上确定的加速-停止距离;或(2)在湿跑道上,采用湿跑道的VEF和V1,按照本条(a)款确定加速-停止距离。在确定湿跑道上的加速-停止距离时,机轮刹车的停止力不得超过:
(i)满足§25.101(i)款和本条(a)款要求所确定的机轮刹车的停止力;和(ii)按照本条(c)、(d)款基于湿跑道刹车摩擦系数确定的力,如适用,尚须考虑所批准的起飞状态下最不利重心位置刹车机轮与非刹车机轮间的正常载荷分布。
(c)平整湿跑道上的湿跑道刹车摩擦系数定义为地速的函数,并且必须计算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