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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6)

(6) 装有单点脱扣装置的安全带和肩带组合式约束系统。必须有措施在每个组合式约束系统不工作时将其固定,以免妨碍应急情况下的迅速撤离。

(i)每根安全带必须装有金属对金属的锁紧装置。

(j)如果椅背上没有牢固的扶手处,则沿每条过道必须装有把手或扶杆,使乘员在中等颠簸气流情况下使用过道时能够稳住。

(k)在正常飞行中可能伤害机内坐着或走动的人员的每个凸出物都必须包垫。

(l)必须表明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营运规定要求的每个向前观察员座椅适用于进行必要的航路检查。

§25.807 应急出口

(a)型式 就本部而言,应急出口的型式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