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3)
(3) 在确定每个座椅与机体结构,或每根安全带或肩带与座椅或机体结构的连接强度时,§25.561规定的惯性力必须乘以系数1.33(而不是§25.625规定的接头系数)。
(g)驾驶舱工作位置的每个座椅必须设有带单点脱扣装置的安全带和肩带组合式约束系统,使驾驶舱内的乘员就座并系紧安全带-肩带后能执行该乘员在驾驶舱内所有必要的职责。必须有措施在每个组合式约束系统不使用时将其固定,以免妨碍对飞机的操作和在应急情况下的迅速撤离。
(h)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营运规定要求在客舱内设置的、在起飞和着陆时制定供空中服务员使用的座椅必须满足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