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2)
(2) 如果不用合理分析,每个主轮刹车装置的动能吸收要求可以按下列公式计算,如刹车分配不相等,公式必须修正:
(g)每一主轮刹车装置的最小失速速度额定值(即测功试验时采用的初始速度)不得大于按本条(f)确定动能所用的V值。由于制定机轮刹车装置的试验程序必然涉及一个给定的减速率,因此,对于相同量的动能,能量吸收率(刹车的功率吸收能力)与初始速度成反比。
(h)在对于适用的技术标准规定(TSO)或可接受的等效规定的刹车鉴定试验中,应采用每个主轮刹车装置在其允许磨损范围内的磨损极限状态下的中止起飞刹车动能容量额定值,该动能容量额定值不得小于按下列方法之一确定的动能吸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