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3)
(3) 乘员分别经受到下列每一项相对于周围结构的极限惯性载荷系数:
(i)向上,3.0。
(ii)向前,9.0。
(iii)侧向,对于机身为3.0;对于座椅及其连接件为4.0;
(iv)向下,6.0;
(v)向后,1.5。
(c)设备、客舱中的货物和其它大件物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i)向上,3.0。
(ii)向前,9.0。
(iii)侧向,对于机身为3.0;对于座椅及其连接件为4.0;
(iv)向下,6.0;
(v)向后,1.5。
(c)设备、客舱中的货物和其它大件物品应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