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1)
(1) 如果在每一很可能的受载情况下,有效阻力载荷均不能达到垂直反作用力的80%,则可取用较低的阻力载荷;和(2)重心处向前作用的载荷,不必超过按§25.493(b)规定的作用于一个主起落架上的最大阻力载荷。
(e)在设计前起落架及其连接结构和前机身结构时,必须考虑正常满操纵扭矩和等于前起落架最大静态反作用力1.33倍的垂直力的组合作用,此时,取飞机设计机坪重量,前起落架处于任一转向操纵位置。
§25.561 总则
(a)尽管飞机在陆上或水上应急着陆情况中可能损坏,但飞机必须按本条规定进行设计,以在此情况下保护乘员。
(b)结构的设计必须能在轻度撞损着陆过程中并在下列条件下,给每一乘员以避免严重受伤的一切合理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