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2)
(2) §25.333(b)所述的飞行情况A的限制载荷系数的三分之一。
(b)可假定本条(a)规定的侧向载荷与其它飞行情况无关。
§25.365 增压舱载荷
下列规定适用于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增压舱的飞机:
(a)飞机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来承受飞行载荷和由零到释压活门最大调定值的压差载荷的组合作用;
(b)必须计及在飞行中的外部压力分布以及应力集中和疲劳影响;
(c)如允许机舱带压差着陆,则着陆载荷必须和由零到着陆期间所允许的最大压差载荷相组合;
(d)飞机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下述压差载荷,对于申请批准在直到13700米(45000英尺)的高度运行的飞机,该载荷为释压活门最大调定值的1.33倍;对于申请批准在13700米(45000英尺)以上运行的飞机,该载荷为释压活门最大调定值的1.67倍,并略去其它载荷。
(e)增压舱内部和外部的任何结构、组件或零件,如因其破坏而可能妨碍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时,则必须设计成能够承受在任何使用高度由于以下每一情况使任何舱室出现孔洞而引起的压力突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