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2)
(2) 迎面突风,其风速为7.60米/秒(25英尺/秒)(EAS)。
(c)如果在航路飞行情况中要使用襟翼或类似的增升装置,此时襟翼处在适当的位置,飞机速度直到按这些情况选定的襟翼设计速度,则假定飞机经受对称机动和对称突风,其范围由下列条件确定:
(c)如果在航路飞行情况中要使用襟翼或类似的增升装置,此时襟翼处在适当的位置,飞机速度直到按这些情况选定的襟翼设计速度,则假定飞机经受对称机动和对称突风,其范围由下列条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