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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3)

(3) VF不得小于:

(i)1.6VS1,襟翼在以最大起飞重量起飞时的位置;

(ii)1.8VS1,襟翼在以最大着陆重量进场时的位置;

(iii)1.8VSO,襟翼在最大着陆重量着陆时的位置。

(f)设计阻力装置速度VDD 对每一阻力装置所选定的设计速度,必须充分大于使用该装置时所推荐的速度,以计及速度控制的预期变化,对于供高速下降时使用的阻力装置,VDD不得小于VD。当阻力装置采用自动定位措施或载荷限制措施时,设计中必须取此自动措施程序规定的或自动措施许可的速度和相应的阻力装置位置。

§25.341突风和紊流载荷

(a)离散突风设计准则 假定飞机在平飞中遇到对称的垂直和横向突风,限制突风载荷的确定必须根据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