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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2)

(2) 规定的操纵器件移动必须根据合理的俯仰操纵运动相对时间的剖面图确定校验机动,在此机动中不应超出§25.337规定用于设计的限制载荷系数。飞机的响应必须产生不小于下述值的俯仰角加速度,但不可能达到或超过该值的情况除外:

(i)假定正俯仰角加速度(抬头)与等于1.0的飞机载荷系数(A1点到D1点,§25.333(b))同时达到。此正俯仰角加速度必须至少等于

(ii)假定负俯仰角加速度(低头)与正机动载荷系数(A2点到D2点,§25.333(b))同时达到。此负俯仰角加速度必须至少等于

§25.333 飞行机动包线

(a)总则 位于本条(b)中典型的机动包线(V-n图)边界上和边界内的空速和载荷系数的任一组合,均必须满足强度要求。在确定§25.1501中规定的飞机结构使用限制时也必须采用此包线。

(b)机动包线

(c)〔删除〕

§25.335 设计空速

选定的设计空速均为当量空速(EAS)。估算的VSO和VS1值必须是保守的。

(a)设计巡航速度VC 对于VC,采用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