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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3)

(3) 所用的方法和假设足以计及这些变形影响。

(c)如果结构的柔度特性使在飞机运行情况中很可能出现的任一加载速率会产生比相应于静载荷的应力大得多的瞬态应力,则必须考虑这种加载速率的影响。

(d)〔备用〕(e)飞机必须设计成能承受在直到VD/MD的任何可能的运行条件下(包括失速和可能发生的无意中超出抖振包线边界)会发生的任何振动和抖振。这一点必须通过分析、飞行试验、或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适航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试验进行验证。

(f)除经证明为极不可能的情况外,飞机必须设计成能承受因飞行操纵系统的任何故障、失效或不利情况而引起的结构强迫振动。

这些强迫振动必须视为限制载荷,并必须在直到VC/MC的各种空速下进行研究。

§25.321 总则

(a)飞行载荷系数是气动力分量(垂直作用于假设的飞机纵轴)与飞机重力之比。正载荷系数是气动力相对飞机向上作用时的载荷系数。

(b)必须按下列各条表明符合本分部的飞行载荷要求,此时要考虑每一速度下的压缩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