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第三次修订《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1年) (6)
(6) 当一台临界发动机失效时,工作发动机设定在保持3°进场航迹角所需的功率(推力)状态;和(7)工作发动机的功率(推力)在第二台临界发动机停车后立即迅速从本条(g)(6)规定的功率(推力)状态分别改变到:
(i)最小功率(推力);
(ii)复飞设置功率(推力)。
(h)在VMCL和VMCL-2的演示中--(1)方向舵操纵力不得超过667牛(68公斤;150磅);
(i)最小功率(推力);
(ii)复飞设置功率(推力)。
(h)在VMCL和VMCL-2的演示中--(1)方向舵操纵力不得超过667牛(68公斤;150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