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2年) 四、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2年) 四、 四、 增加第33.28条,内容如下: 第 33.28 条 发动机电气和电子控制系统 依靠电气和电子装置进行正常工作的每一控制系统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 在第 33.5 条所要求的发动机安装和使用说明手册中应对控制系统进行说明、并应规定在正常工作和失效状态所控制的可用功率或推力的百分比、以及其他被控制的功能的控制… (b) 控制系统的设计和构造应能保证由飞机提供的电源或数据的任何失效不应导致功率或推力发生不可接受的变化,或妨碍发动机继续安全运转; (c) 控制系统的设计和构造应能保证不会由于控制系统电气或电子部件的单个失效或故障,或可能发生的组合失效,而导致不安全状态的发生; (d) 在该安装和使用说明手册中应规定环境限制,包括雷击引起的瞬变状态;并且 (e) 所有相关软件的设计和执行应具有防止导致不可接受的功率或推力损失或其他不安全状态的防错功能,并且,软件的设计和实施方法须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三、 目录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