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2年) 四、 增加第33.28条,内容如下: (e)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02年) (e) 四、 增加第33.28条,内容如下: (e) 所有相关软件的设计和执行应具有防止导致不可接受的功率或推力损失或其他不安全状态的防错功能,并且,软件的设计和实施方法须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d)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