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201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民航管理部门成立应急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国或所辖地区的民航应急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下级民航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民航应急工作。

企事业单位的民航应急工作应当接受民航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