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七章 经营人及其代理人的责任 第二节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二节 第七章 经营人及其代理人的责任 第二节 经营人的代理人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经营人的代理人,是指位于中国境内的代表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企业,包括货运销售代理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以及其他代表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 第七十七条 货运销售代理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活动,应当同经营人签订包括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内容的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协议。 第七十八条 货运销售代理人不得作为托运人或者代表托运人托运危险品。 第七十九条 地面服务代理人无论是否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均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第八十条 地面服务代理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除满足本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第八十一条 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20日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地面服务代理人予以备案,并对外公布。 第八十二条 地面服务代理人代表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适用本规定有关经营人责任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