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外国经营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外国经营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条件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为外国经营人颁发不定期飞行运输危险品的许可。

经审查不合格,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外国经营人,并说明理由。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民航地区管理局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还应当向外国经营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