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遵守《技术细则》规定运输危险品的;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或者第十四条,未经批准、未经豁免、未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未按照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内容运输危险品的;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在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时提供不真实材料的或者材料发生变化未按要求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未按要求提供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的;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未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人员及其货运销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了解危险品运输手册相关内容的;

违反本规定第七章第一节,未满足经营人责任有关要求的;

违反本规定第八章,未按要求提供危险品航空运输信息的;

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涂改、出借、买卖或者转让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批准函或者批准函遗失、损毁、灭失后未及时报告的;

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未按规定报送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运输信息的。

经营人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经营人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行为,未提供真实材料,以欺骗等手段获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由民航管理部门撤销其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