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品进行分类的;

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品进行包装的;

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品加标记的;

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品贴标签的;

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就所托运的危险品提供危险品运输相关文件的;

违反本规定,所托运危险品属于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

违反本规定,托运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运输的危险品,未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未保留相关文件的;

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九条,未向其人员提供相关信息或者相关指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