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森林旅游节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各森工(林业)集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组织协调工作,主要任务是:

组织森林旅游展示、推介等事项;

组织地(市)、县(区、市)、各类森林旅游地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等广泛参与森林旅游节相关活动;

组织开展森林旅游节及相关活动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