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 第三十八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