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以中国语文为正式语文。

在仲裁庭开庭的时候,如果当事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证人或者其他人员不谙中国语文,仲裁庭可以指定译员或者今当事人提供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