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裁决主文应当在审理终结的时候当庭问当事人宣读。

裁决书应当在宣读主文后十五日内作成,附具理由,由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