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 第二十九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在仲裁庭以合议方式进行审理的时候,裁决由多数决定,少数意见可以作成意见书附卷。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