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 第十二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仲裁委员会委员中共同选定一人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代为指定一人为独任仲裁员,单独审理争议案件。 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代为指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席也可以在征取双方同意后就仲裁委员会委员中指定一人为独任仲我员,单独审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