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通知被选定或者指定的仲裁员,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就仲裁委员会委员中推选首席仲裁员。

如果被选定或者指定的仲裁员在前项规定期限内对首席仲方员的推选不能达成协议,就由仲裁委员会主席代为选任首席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