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当事人从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的,当事人选定的或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指定的人士经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法确认后可以担任仲裁员。确认与否,不附具理由。

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委员会主任在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