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14年) 第三章 裁决 第二十二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1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裁决 第二十二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根据仲裁庭的要求,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如认为确有必要和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长该期限;但每次延期最多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