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8年) 第三章 裁决 第二十一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裁决 第二十一条 除非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涉外案件的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于案件实体问题的法律。当事人未作约定的,仲裁庭可以适用其认为适当的法律。无论在何种情形下,仲裁庭均应考虑合同条款、相关行业惯例和行业标准实务,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