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8年) 第三章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裁决 第二十一条 除非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涉外案件的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于案件实体问题的法律。当事人未作约定的,仲裁庭可以适用其认为适当的法律。无论在何种情形下,仲裁庭均应考虑合同… 第二十二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第二十三条 仲裁庭应在签署裁决书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仲裁委员会。在不影响仲裁员独立裁决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就裁决书的有关问题提请仲裁员注意。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