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名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下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
金融交易,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上所发生的本外币资金融通、本外币各项金融工具和单据的转让、买卖等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
贷款;
存单;
担保;
信用证;
票据;
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
债券;
托收和外汇汇款;
保理;
银行间的偿付约定;
证券和期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