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5年) 第一章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快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金融交易争议,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名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下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的金融争议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未作约定的,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四条 当事人约定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者除外。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做出决定。如有必要,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如果一方请…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从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也可以从仲裁委员会指定的其他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应经仲裁委员会主任确认。确认与否,不… 第七条 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应签署声明书,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披露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目录 第一条